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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期照顾老人为由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证据证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6与刘某1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共生育子女四人,长子张某7、次子张某3、三子张某5及女儿张某4。张某6与刘某1分别于2002127日、2008514日去世。长子张某720081026日去世,张某7与妻子冯某婚生一女张某2;三子张某52020219日去世,张某5与妻子张某婚生一女张某1

被继承人张某6与刘某1婚姻存续期间,张某6所在单位印刷厂进行房改售房,张某6与厂方签署《协议书》,约定印刷厂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某6,张某6按上述约定陆续付清了购房款项。20046月张某6登记取得了产权。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上述房屋一直由张某5及其妻女住用;张某5去世后,其妻张某、其女张某1(即本案二原告)继续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20207月,张某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冯某、张某2、张某3、张某4等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二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詹静出庭作证,说明当时张某5与张某6是父子关系,当年的分房一定有历史原因。证人王勋出庭作证,说明经过职代会通过,分得房子有小张的比例,1986年,张某5调入印刷厂。被告认为证人两位证人证言不真实,即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档案,也与本案无关。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张某6、刘某1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张某7、张某5未留有遗嘱。

关于张某6、刘某1的养老情况,双方认可,对其余情况双方意见不一,原告方主张张某5一直与张某6、刘某1共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被告方不认可原告主张。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情况。

二原告当庭坚称其家庭在购买诉争房屋产权时付出大部分钱款,并基于此提出了具体的诉争房产继承比例。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争房产系张某6与刘某1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登记在张某6名下。审理中,原告提出以其所谓的购房出资比例分割诉争房产,但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否定诉争房屋是以张某6名义付款并购得产权的事实。且202072日,原告张某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冯某、张某2、张某3、张某4等人诉至本院,并提出确认上述诉争房产归其所有等诸项诉讼请求。经审理后,依法于202010月作出判决书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主张

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男女应平等。被继承人相继去世且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他们的四位婚生子女,应享有对诉争房产的继承权,且在没有法定理由减少或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四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均等;由于继承人张某7、张某5在继承开始后相继去世,因此他们各自应享有的继承份额,依法应转给其各自的妻女来继承。二原告主张张某5夫妻长期照顾老人应多分,张某3对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或少分,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二原告表示如法院确认各被告应继承诉争房产份额,二原告希望得到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折价补偿各被告的房产份额,但二原告同时表示无力一次性支付各被告房产份额的折价款。鉴于此,法院最终认为二原告的析产及补偿方案并不可行,原、被告应另行协商切实可行的析产及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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