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产继承等份额的继承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鲁某三及其他兄弟姐妹系被继承人老鲁与陈某的婚生子女,鲁某四系鲁某三女儿。老鲁、陈某均已去世,两人生前均未立遗嘱。鲁某三于2010年去世。2000年,;老鲁与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了南京市房屋,并进行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老鲁,产权来源为“房改购房”。老鲁购买了案涉房产后,该房产一直由鲁某四一家居住,鲁某四父亲一直在此居住到去世,老鲁则是单独在外租房居住。其婚生子女要求对该房产按法定继承。鲁某四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认为其应当多分。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到的婚生子女均可视为被继承人老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父母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故对其遗产即案涉房产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鲁某四主张该房产系拆迁安置所得,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而老鲁婚生子女提交的单位《证明》及房产资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该房产确系鲁老单位根据老鲁应享受的房改待遇而分配给老鲁的住房,老鲁分得住房后即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该房产的事实。此案件对于案涉房产应按均等份额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刘颖新主任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