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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效力如何?哪个优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一、赵二、赵三与孙女士为继母子、母女关系、赵、赵系被继承人赵先生与吕小姐所生子女,其中赵为长子,赵为次子,赵为长女。1984年3月吕小姐去世。1986年2月26日孙女士赵先生结婚,、赵、赵当时均已满18岁,各自独立生活。在孙女士与赵先生婚姻续存期间,赵先生2000年11月14日与其所在单位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协议书”,购买了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房产2001年4月9日赵先生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石房权证新字第某某号)。2007年1月23日和同年2月5日赵先生先后书写两份遗嘱,内容相似。2007年1月23日遗嘱载明:“我今年81周岁,于1986年和孙女士再婚,结为恩爱夫妻。当时我的子女均成家立业,各自独立生活,我们夫妻靠离退休养老金生活。爱妻孙女士没有亲生子女,我名下房产家业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购置,与我的子女无关。如我不幸先逝,其房产家业均由我爱妻孙女士支配,我的子女无权干涉,特立遗嘱,请求公证。赵先生立于2007年1月23日见证人:某某居委会刘某某李某某”。2007年2月5日的遗嘱即时间上较为靠后的一份遗嘱载明:“我今年81周岁,于1986年和孙女士再婚,结为恩爱夫妻,当时我的子女均成家立业,各自独自生活,我们夫妻靠离休养老金生活,爱妻孙女士没有亲生子女,再婚时带来立柜一个,坐柜三个,古式家具四件(长茶几一个,方桌一个,两把太师椅)之外,我名下房产家业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购置,与我的子女无关,如我不幸先逝,其房产家业,均由我爱妻孙女士支配,我的子女均无权干涉,特立遗嘱,请求公证。赵先生立于2007年2月5日”。该遗嘱有某某居委会刘某某、李某某作为见证人签字。、赵、赵对此遗嘱予以认可。2009年7月3日赵先生去世,遗产:与原告孙女士婚后购买的,赵先生名下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房产;与原告婚后的其名下存款12万元,其中4万元由孙女士给予赵先生用于操办赵先生丧事使用,后退回24800元由孙女士用于日常花费。赵一3万元,赵二2万元,孙女士花费1万元,余2万元存于某某银行某某赵先生账户内。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被继承人赵先生生前留有两份遗嘱,均为自己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有两位非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被继承人的两份遗嘱,前后内容相似,应认定距其死亡时间最近的一份,即被继承人在2007年2月5日所写的遗嘱为最终遗嘱。该遗嘱声明其名下房产家业均由妻子孙女士支配。被继承人赵先生书写的遗嘱内容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二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