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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法律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与林夫妻关系,共生育甲、乙、丙、丁、戊、己六个子女。坐落于无锡市x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5.54平方米,所有权人为杨与林夫妻共同财产。杨与林分别于1999年1月及2008年10月11日去世。杨与林的父母先于杨与林去世。2005年10月18日林立下遗嘱,将x室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及应继承的杨的遗产份额在去世后全部遗留给甲继承。同日,江苏省无锡市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2009年4月5日,甲与乙、丙、丁、戊、己签订房产继承分割协议,协议内容为:父亲杨和母亲林先后去世,留下x室房一套,面积45.54平米。2005年10月18日,母亲林在世时立下遗嘱一份,将该处房产中应由其继承的份额留给儿子甲,并由无锡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5年锡证民内字第2618号)。现子女对254号201室住房其余份额的分割继承达成以下协议:1、x室房屋的其余继承份额由甲和己、乙、丙、丁、戊继承;2、乙、丙、丁、戊自愿将其继承份额全部转赠给甲;3、己继承份额按照市场价折算为1.1万元,双方协商后甲给予己1.3万元;4、x室房屋归杨某甲所有;5、经协商给予乙、丙、丁、戊经济补偿每人2000元。因丁患有二级精神残疾,该房产继承分割协议由丁丈夫吴坤生(现已去世)签字确认。同日,甲按照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之后,甲又支付了丁财产归并款1.1万元。现无锡市x室房屋由杨某甲居住使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坐落于无锡市x室房屋为杨与林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死亡时,该房屋中的一半份额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为林、甲、乙、丙、丁、戊、杨某己;该房屋中的另一半份额归林所有。林生前立有遗嘱并进行公证,将其所享有的该房屋的份额赠予甲,合法、有效。林去世后,子女据林的遗嘱对无锡市x室房屋的继承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达成的分割协议履行完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甲考虑到丁的残疾情况,另行支付丁1.1万元房屋归并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甲诉请要求确认无锡市x室的房屋归其所有及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