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继承份额怎么算?应当这样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甲与乙、丙、丁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狗蛋于2001年9月26日去世,去世前于2000年11月10日,将其名下的位于保定市某小区某室产权以协议形式,分给其子女乙、甲、丙、丁四人共有,该房产应是狗蛋与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小芳没有在此“协议”上签名。母亲小芳于2007年1月3日去世,狗蛋去世后,四人均认可小芳由甲直接赡养,并且四人均称小芳的房产份额给予甲。乙在2001年和2013年曾表示将其名下的份额给予甲。但在开庭前书面表示反悔。丙也曾表示将其名下份额给予甲,但甲、丙双方均认可甲给付丙3万元,以购买丙应有的份额。甲也给付丁3万元,以购买丁应有的份额。丁在庭审中表示同意。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任何公民均有处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的权利。本案所涉及保定市某小区某号房产原来是狗蛋和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狗蛋于2000年11月15日将其名下位于保定市某小区某室产权以“协议”的形式分给其子女乙、甲、丙、丁四人共有,实质具有遗嘱的性质。该房产应是狗蛋和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狗蛋只能处分属于个人财产即保定市某小区某号房产的50%。狗蛋的妻子小芳占50%。乙、甲、丙、丁各占12.5%。由于甲直接赡养小芳。小芳将50%房产产权给予甲。乙、丙、丁也认可此事实。甲各给付丙、丁3万元,以购买丙、丁的应有份额。丙、丁也予以同意。即甲占87.5%,乙占12.5%的房产份额。以上财产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乙没有参加庭审,无法进一步分割。保定市某小区某室只能由刘某乙(占12.5%)与刘某甲(占87.5%)共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第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