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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引起争议,遗嘱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某一、赵某、赵某某系被继承人赵先生与吕女士所生子女,其中赵某为长子,赵某为次子,赵某某为长女。女士去世孙某赵先生结婚,三位子女当时均已满18岁,各自独立生活。在孙某某与赵先生婚姻续存期间,赵先生与其所在单位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协议书”,购买了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房产。赵先生先后书写两份遗嘱,内容相似。第一份遗嘱载明:“我今年81周岁,于1986年和孙某某女士再婚,结为恩爱夫妻。当时我的子女均成家立业,各自独立生活,我们夫妻靠离退休养老金生活。爱妻孙某某没有亲生子女,我名下房产家业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购置,与我的子女无关。如我不幸先逝,其房产家业均由我爱妻孙某某支配,我的子女无权干涉,特立遗嘱,请求公证。赵某某立于见证人:某某居委会刘某某李某某”。即时间上较为靠后的一份遗嘱载明:“我今年81周岁,于1986年和孙某某女士再婚,结为恩爱夫妻,当时我的子女均成家立业,各自独自生活,我们夫妻靠离休养老金生活,爱妻孙某某没有亲生子女,再婚时带来立柜一个,坐柜三个,古式家具四件(长茶几一个,方桌一个,两把太师椅)之外,我名下房产家业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购置,与我的子女无关,如我不幸先逝,其房产家业,均由我爱妻孙某某支配,我的子女均无权干涉,特立遗嘱,请求公证。该遗嘱有某某居委会刘某某、李某某作为见证人签字。2009年7月3日赵先生去世,遗产:与孙某某婚后购买的,赵先生名下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房产;与孙某某婚后的其名下存款12万元,其中4万元由孙某某给予赵先生用于操办赵先生丧事使用,后退回24800元由原告用于日常花费。赵某一3万元,赵某2万元,孙某某花费1万元,余2万元存于某某银行赵先生账户内。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被继承人赵某某生前留有两份遗嘱,均为自己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有两位非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被继承人的两份遗嘱,前后内容相似,应认定距其死亡时间最近的一份,即被继承人第二次所写的遗嘱为最终遗嘱。该遗嘱声明其名下房产家业均由妻子孙某某支配。被继承人赵先生书写的遗嘱内容合法。

法律依据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