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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4系夫妻关系,二位老人育有三子,分别为李某3、李某2、李某1。

李某4已于1985去世;王某于2022年去世,王某去世时已经92岁高龄,王某之父母在王某去世之前多年已经去世。王某去世时,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李某3、李某2、李某1。

王某去世之前,李某3自1986年已经失踪多年未与王某、李某2、李某1联系,至今下落不明。

被继承人王某就其名下分别登记有坐落于×××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为×××】和坐落于×××房屋【房屋产权编号为×××】;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坐落于×××房屋产权取得于2002年。房屋产权编号为×××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坐落于×××房屋产权取得于2000年。

就坐落于×××房屋,被继承人王某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前述房屋归其孙子李某5【即被告李某2之子】继承。

就坐落于×××房屋,被继承人王某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前述房屋归李某1、李某2继承,李某1、李某2分别享有50%的份额。

李某1、李某2均指认,王某生前所在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依法应当发放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尚未领取。

因王某就其名下的房屋继承问题均留有明确遗嘱,就王某名下房产继承等问题,加之被告李某2已经失联多年无法联系,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李某1就被告李某2依据被继承人王某于2017年关于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坐落于×××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为×××】所立遗嘱享有的遗产继承份额百分之五十向被告李某2支付房屋产权继承份额折款二百万元,前述款项由原告李某1在2024年之前将前述房屋产权继承份额折款二百万元直接转账支付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前述款项到账后,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直接将前述款项发放给被告李某2;二、原告李某1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实际履行到位并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就前述款项实际到账以及同意前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李某1名下的书面证明后,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坐落于×××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为×××】归原告李某1单独继承并所有,原告李某1需要同时持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及本案承办法官签字确认并加盖法院公章证明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款项实际到账以及同意前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李某1名下的证明后方能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前述房屋产权从被继承人王某名下过户登记至原告李某1名下;三、原告李某1确认被继承人王某就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坐落于×××房屋【房屋产权编号为×××】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原告李某1同意前述房屋按照遗嘱继承归被继承人王某之孙子李某5按照被继承人王某所立遗嘱继承;原告李某1不再就×××房屋继承、分割事宜提出权利主张,同意相关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被继承人王某所立遗嘱将前述房屋产权依法登记过户至李某5名下;四、被继承人王某所在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被继承人侯某去世后依法应当发放的抚恤金及丧葬费,由原告孙某1、被告孙某2、被告李某3分别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鉴于被告李某3已经下落不明多年,对于被告李某3享有的相关份额由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代管,因此,前述由被继承人王某所在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的侯某抚恤金及丧葬费,分别由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各自领取百分之五十;五、原告李某1承诺就被告李某2实际掌控的被继承人侯某名下社会保险卡中的资金(开户银行为XX银行)去向不再提出异议和要求分割或者折款补偿的权利主张,就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社会保险卡中的资金去向与分割事宜,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均不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查明账户资金余额,亦不要求在本案民事判决中予以分割处理;六、被告李某2承诺就原告李某1实际掌控的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去向以及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坐落于×××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的租金收益不再提出异议和要求分割或者折款补偿的权利主张,就被继承人王某名下XX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去向与分割事宜以及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坐落于×××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租金收益,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均不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查明账户资金余额,亦不要求在本案民事判决中予以分割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

本案中,坐落于×××房屋和坐落于×××房屋均取得于李某4去世后多年,均属于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王某就其名下的前述两套房屋均留有遗嘱,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李某1、李某2均认可王某所留遗嘱的真实性,并尊重王某的遗嘱,双方就遗嘱归李某1、李某2分别按照50%的份额继承的坐落于×××房屋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李某1实际支付李某2遗产继承份额折款200万元之后将前述房屋归李某1单独所有,系李某1、李某2的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就×××房屋,李某1明确表示尊重王某遗嘱,明确确认被继承人王某就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坐落于×××房屋【房屋产权编号为×××】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并同意前述房屋按照遗嘱继承归被继承人王某之孙子李某5按照被继承人侯某所立遗嘱继承;李某1承诺不再就×××房屋继承、分割事宜提出权利主张,同意相关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被继承人王某所立遗嘱将前述房屋产权依法登记过户至李某5名下,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持异议。就王某名下相关存款的资金去向及其账户资金余额以及坐落于×××房屋的租金收益去向,李某1、李某2均明确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查明并判决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持异议。鉴于李某3已经失联多年,因此,就被继承人王某所在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依法应当发放的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领取以及涉及到李某3名下份额的代管事宜,李某1、李某2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