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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邓乙与前夫育有三女:邓甲、许甲、许乙。许已与前妻育有二子:许戊、许丁。后许己与邓乙结婚。许戊与王某育有一子许丙。许已、许戊、邓乙先后去世。庭审中确认许己与邓乙约于1974年结婚,当时部分子女未成年。许已购买公有住房一套,后登记于其名下,并变更为成本价产权。邓乙立打印遗嘱,将其在房产中的份额由许甲继承,有律师见证。许丁对该遗嘱不予认可,主张无效,要求法定继承房产。许乙提交《字据》,主张许丁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许丁不予认可。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按法定继承、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本案中,XX房屋为许己与邓乙婚姻期间购买,虽购房时使用许已一方工龄优惠,但考虑当时低工资及住房福利制度,该优惠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许丁主张许已婚前工龄对应的政策性福利为其个人财产,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许己未立遗嘱,其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许甲、邓甲、许乙、许丁均与许已形成抚养关系,对许已遗产享有继承权。关于赡养义务的主张,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不应被采信,故许已遗产由邓乙、许戊、许丁、许甲、邓甲、许乙均等继承。许戊、邓乙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给王某、许丙。邓乙立有有效遗嘱,其遗产由许甲继承。结合各方意见,确定房屋由许甲继承,并应向其他当事人支付折价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刘颖新主任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