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法定继承的顺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1与石某夫妇育有一女陈某。陈某1与罗某系师生关系。2000年11月28日,陈某1与某大学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成本价)》,以陈某1的名义,购买西城区X号(以下简称X号)、建筑面积79平方米房屋,并于次年11月22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11月12日,石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陈某1与陈某未就石某的遗产进行继承。2007年1月6日,陈某1自书《关于房产继承权的遗嘱》述明,X号房屋系其与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1将X号房屋和其他财产由陈某继承。2019年12月16日,陈某1与刘某1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X号房屋以400万元出售给刘某1。在陈某1中国工商银行尾号XXX1账号内,刘某1于2019年11月9日至10日间分三次转账共计150万元;于2020年1月12日转账10万元;于2020年5月6日和7日分四次转账共计190万元。前述共计350万元,合同约定的另外50万元,在陈某1的银行账户内未予显现。陈某1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XXX1账号的明细显示,刘某1在签约之初转存的150万元,在2019年12月20日转入陈某1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XXX2卡号内50万元,该金额在当日、2020年8月11日分三次取出;余款100万元在2019年12月21日购买理财,2020年6月19日理财返本;刘某1之后转存的200万元及前述理财返本100万元,在2020年7月10日、13日以现支形式提取200万元,剩余100万元中的50万元于当月20日转定期,另50万元亦以现支形式提取。2023年1月14日,陈某将该账户内余额502584.53元转入自己账户。陈某1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XXX3账号内,尾号XXX2卡号转走50万元售房款后,于2021年4月30日以卡存形式转入5万元用于定期;尾号XXX4卡号于2021年5月28日、6月1日以卡存形式转入共计20万元用于定期。后前述款项及利息共计251489.55元,于2023年1月16日由陈某卡取。陈某1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XXX5账号内,尾号XXX6卡号内多为小额资金发生,至2022年10月31日销户归零。陈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XXX7账号内尚有10296.3元。2020年9月16日,陈某1自书《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陈某1,曾用名陈某2,男,1937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X2。我有一个独生女叫陈某。我的生活全部由罗某照顾。我要处置的财产是属于我的所有财产。我去世后,将属于我的所有财产,全部遗赠给罗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2)个人,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我现在神志清醒,自愿做出以上决定。2022年12月19日,陈某1去世,相关丧葬事宜由陈某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X号房屋系陈某1、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石某去世后,应先析出属于陈某1的部分,剩余部分由陈某1、陈某按法定形式继承,即陈某对X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的权利。陈某1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将X号房屋出售,已查实的350万元售房款均以现支形式转出,客观上造成陈某所享四分之一继承权的对价损失(87.5万元),该损失属于债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如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应首先从其遗产中予以清偿后,再发生相关继承。陈某1去世时,其名下存款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的10296.3元(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的502584.53元(陈某提取)和中国建设银行中的251489.55元(陈某提取),以上共计764370.38元,尚不足以清偿陈某1应偿付陈某所应享有的四分之一房产的对价款87.5万元。
罗某受遗赠的权利行使于陈某1债务清偿完毕后得以实现,现查实的存款尚不足以完成对陈某债务的清偿,罗某的相关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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