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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房产的法定继承与公证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邓某系夫妻关系,生育陈某1和陈某2二子,陈某于2023年5月26日死亡。涉案房屋系陈某与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17年4月22日,陈某立有公证遗嘱,在其去世后,将涉案房屋中属于陈某所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陈某1个人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陈某已去世,陈某1、邓某、陈某2系其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系陈某与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邓某的财产,一半属于陈某的遗产。根据公证遗嘱,涉案房屋属于陈某遗产的部分应由陈某1继承。现陈某1要求继承陈某享有的涉案房屋50%的份额,理由正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刘颖新主任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