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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育有3个女儿,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之父张某某、之母宋某均先于张某去世。现有一处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处于张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陈述涉诉房屋购置于其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张某名下,认可王某的50%份额作为遗产继承。现王某要求继承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为张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王某对涉诉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故张某遗产范围为涉诉房屋的50%。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张某的父母均在张某去世之前去世,因此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均有权继承涉诉房屋。本案中张某1表示放弃继承,王某作为张某的配偶,张某2、张某3作为张某的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份继承上述遗产,即王某张某2、张某3各自继承张某对涉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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