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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育有六名子女,长女李某1、长子李某2、次子李某3、三子李某4、四子李某5、五子李某6。王某与李某均已去世。

现有遗嘱一份,遗嘱表明王某自愿将其所有财产、房产及名下的一切各类形式的财产全部由其女儿李某1继承。现李某6、李某5、李某4对该遗嘱真实性认可。李某3不认可上述遗嘱真实性。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某1提交的由某签署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认定代书遗嘱有效。关于某3辩称代书遗嘱不是某口述,且某不识字,日期非某本人书写一节,结合某1提交的遗嘱签署现场视频,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立遗嘱人某在立遗嘱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代书遗嘱内容完整,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某3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认定该遗嘱具有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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