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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之争,房产赠与协议能否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例概述:
张勇、陈静夫妇生前与女儿张某1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但签订时张某1先签字离开,张勇、陈静事后补签且未告知张某1。张某1在父母去世后整理房屋时才发现该协议。后房屋拆迁,张某1的兄弟姐妹要求分割拆迁款,张某1以赠与协议为由拒绝。法院最终认定赠与合同未成立,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虽然双方均在赠与协议上签字,但张某1在签字后并未得到张勇、陈静的通知或确认,且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合意。此外,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赠与协议时,应确保双方充分沟通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合同无效。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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