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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的遗产继承权探讨:张先生与周家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简述

1993年,张先生作为上门女婿与周女士结为连理,加入周家。当时,周女士的妹妹周小妹尚在家中,三人与周父周母共同生活。随着时间推移,周小妹出嫁,周母也于2001年离世。2022年,周家老宅拆迁,获得267平方米的安置房及39万余元的补偿款。不久,周父去世,引发了一场关于拆迁利益及养老金继承的争议。周小妹诉至法院,要求与姐姐平分遗产,而张先生则认为自己在家庭中的贡献应得到认可。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综合考虑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扩建过程及实际居住情况。对于老宅的合法面积部分,应认定一层为周父周母所建,由周女士和周小妹各半继承;二层及扩建部分,因建造时家庭成员均具劳动能力且贡献难以明确区分,故五人(周父、周母、周女士、周小妹、张先生)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其中周父周母的份额再由周女士和周小妹继承。张先生自愿将其份额归并至周女士名下,应当予以确认。

最终,根据各方贡献及实际情况,应判决周女士获得更多拆迁利益,包括大部分安置房面积及补偿款;周小妹则获得相应比例的份额。

在传统观念中,上门女婿并不直接享有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家庭成员长期参与家庭建设并尽到照顾义务,法院在分配遗产时给予了积极评价,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的认可。此案提醒我们,尽管法律上女婿非直接继承人,但其对家庭的贡献与付出在遗产分配中亦会被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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