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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的空白宅基地是否能够通过继承直接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早年已与父母分户,其父亲去世后名下尚有宅基地一处,其父生前并未在名下的宅基地上建房,该宅基地现为空地。原告黄某现欲在该空白宅基地上建房,但同村村民以该空地由其长期管理为由阻拦。现原告以案涉土地已由其父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父亲去世后该宅基地由其继承为由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不得阻止其在案涉宅基地上建房。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告诉请被告排除妨害,系基于认为其对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相关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农村“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虽可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即便案涉土地已由原告父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因原告父亲并未在该宅基地上建房,至今尚为空地,原告不能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故原告诉请被告排除妨害,其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所占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宅基地上所建设的住宅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根据农村“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了房屋的同时,也意味着“继承”了房屋处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本案案涉宅基地因原告父亲并未在该宅基地上建房,至今尚为空地,原告不能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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