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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同一天去世,遗产应当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阿姨与赵阿姨携手带着她们未成年的孙子小杰,一同来到公证处。两位阿姨均表达了自愿放弃继承一套房产遗产的意愿,并申请进行公证。同时,李阿姨代表小杰表达了希望继承该房产遗产并申请公证的意愿。

李阿姨表示,她的女儿小李与赵阿姨的儿子小赵原是夫妻,但两人不幸相继离世,只留下了年幼的独生子小杰。此外,小李和小赵的父亲也已过世。因此,在两位年轻人去世后,李阿姨与赵阿姨商议决定,将两人遗留下的这套住房留给小杰继承。

案件事实为:

  1. 李阿姨是小李的母亲,小李的父亲李先生在20XX年X月X日在A市去世;赵阿姨是小赵的母亲,小赵的父亲赵先生先于小赵离世。

  2. 小李于20XX年X月X1日在A市去世,小赵则于20XX年X月X2日在A市去世。

  3. 小李与小赵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独生子小杰。在申办公证时,小杰年仅14岁。

  4. 小李与小赵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作为遗产。该房产由两人按份共有,其中一半属于小李的个人遗产,另一半则属于小赵的个人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Q1:小李与李先生同一天去世,小李的遗产应由谁继承?

公证处就小李与李先生的死亡时间向李阿姨进行了询问,得知是在家中同时发现两人已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证实了这一点,而小赵的死亡时间则是在两人之后的第二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推定被继承人小李的父亲李先生先于其去世。因此,小李的个人遗产应由其配偶小赵、母亲李阿姨及独生子小杰继承。

然而,由于小赵在小李之后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小赵应继承的小李遗产部分将转由小赵的继承人继承。但小赵的父亲已先于其去世,故该部分遗产最终由小赵的儿子小杰和母亲赵阿姨继承。

Q2:小杰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去世后,法定代理人是谁?

在小李与小赵去世后,小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曾出具证明,确认李阿姨为小杰的法定监护人,并代表其办理过银行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在本案中,小杰的祖父赵先生和外祖父李先生均已去世,因此其第一顺序监护人仅剩祖母赵阿姨和外祖母李阿姨。李阿姨表示愿意担任小杰的监护人,并一直在A市照顾他的生活;而赵阿姨则因生活困难及居住地不在A市,无法担任监护人。双方一致同意由李阿姨担任小杰的监护人,小杰本人也表达了愿意跟随李阿姨生活的意愿。

因此,在公证处的主持下,李阿姨与赵阿姨通过协议确定了小杰的监护人为李阿姨。作为小杰的监护人,李阿姨同时也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小杰申办公证,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终,公证处为李阿姨和赵阿姨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并为小杰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凭借这些公证书,李阿姨代表小杰顺利完成了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将房产成功过户至小杰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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