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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虚构事实骗取公证继承份额法院如何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章某(化名)与郑某(化名)于1989年登记结婚,后于1993年收养儿子章某1(化名),并在A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2011年2月2日章某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章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因此章某的法定继承人为郑某、章某1两人。被继承人章某的遗产有位于A市B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价值80万元)及位于A市C区的回迁房一套(房屋价值72万元)。

 

2011年8月14日,章某1向公证处虚构郑某已经死亡的事实,骗取公证处出具相应的公证书。依据公证书章某1已将被继承人章某名下位于A市B区的房屋一套过户到其名下。现郑某认为章某1虚构事实,骗取公证,将被继承的遗产转移至其名下,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继承人章某的所有遗产由郑某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被继承人章某去世前未订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章某与章某1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双方形成了养父子关系。所以被继承人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章某1和郑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本案中房产属于不宜分割的遗产,考虑到双方矛盾已深,不宜采用共有方法。  

 

综合本案案情、现有房屋的权属现状,以及对章某1存在虚构事实获取公证、侵吞遗产的行为应予以少分遗产的考虑,故酌情判令位于A市B区的房屋一套归章某1所有,位于A市C区的回迁房一套归郑某所有,由章某1支付郑某房屋补偿款15万元。法院的做法不仅进一步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避免了房产分割给当事人增加产权过户等繁琐事宜,同时也便于执行,有利于减少矛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