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丧偶女婿尽孝,继承权获认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概述:
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去世后,其大女儿和小女儿将丧偶女婿李先生及其养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母遗产。李先生主张岳父生前立有口头遗嘱,且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口头遗嘱的效力及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且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本案中,口头遗嘱因未满足法定条件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女婿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先生因长期照顾岳父母并操办其身后事,符合该条规定,因此法院最终认可了其继承权。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