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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效力显,房产继承无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概述:
原告李平诉被告李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被继承人李*发在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其名下房产及车库由原告一人继承。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儿子的女儿,提出反诉,质疑遗嘱效力并要求分配丧葬费、抚恤金。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发生前订立了两份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在后,因此应按该公证遗嘱执行。

此外,被告提出的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请求,虽与本案房产继承无直接关联,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进行了合理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继承纠纷时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数份遗嘱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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