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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继承巨额遗产后被起诉离婚,遗产应该怎么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家境优渥的康某,28岁就当上了一家外资公司的主管,在一次公司年会中结识了酒店方面的对接人员。该男子对她展开猛烈追求,二人因此走到了一起。男子在婚后仍然很体贴和细心。后来,女子的父母在一次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双双去世。男子依然陪伴在她身边,协助她处理丧事。女子继承了父母在上海的房产、商铺、存款之类的遗产,价值约2亿元。半年后,男子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同时,男子明确表示要分割家庭共有的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1.若女子父母生前有遗嘱,遗嘱明确约定,父母死后遗产归女子一人继承,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则本案中男子无权分割该遗产部分。

2.若女子与男子之间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形成书面约定的,则女子所继承的遗产也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

3.女子父母若生前无遗嘱,且女子与男子之间未约定婚内财产的,女子所继承父母遗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4.若女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健在,则女子仅能继承对应份额的遗产,剩余其他份额的遗产归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5.若本案中男子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本案中男子将无权继承该遗产。

律师建议:

1.未雨绸缪,提前准备具有合法效力的遗嘱,以避免家庭财产遭受损失。

2.遗嘱的法定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除此以外的其他形式均非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形式,例如:微信群、朋友圈遗嘱等,均属无效。

3.婚内财产约定属于合法途径,对于婚后重大资产购置等均可双方约定处分。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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