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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中,录像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在张某的案例中,如果录像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即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了姓名或肖像以及日期,那么这份录像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张某的两个姐姐应当尊重母亲的意愿,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的分配。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在立遗嘱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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