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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协议性质的确认

 

基本案情】

X昌和周X明系夫妻,生育陈世X、陈国X、陈春X、陈根X、陈小X、陈开X、陈利X七名子女。陈世X和王X琴系夫妻,生育陈X杰、陈X霞二名子女。198323日,陈X昌与陈世X、陈国X、陈春X、陈根X、陈小X、陈开X签订“父子协议”一份,对家中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对父母的赡养问题作了约定。其中第二条约定:陈世X因早已成家立业,对现有房产不再参加分配,每年负担父母生活费84元……第四条约定:等到最近楼屋建好后,要造两间小屋给父母居住,费用由六个儿子平均负担,待父母都亡故后,该两间小屋归陈世X所有。198912月,陈X昌向所在村申请建房用地36㎡,经批准后,于1991年、1992年建造了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23.67㎡和14.53㎡的平屋两间。陈世X19991112日死亡,周X明于2002830日死亡。2004416日,陈X昌与陈国X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陈X昌将坐落在村后周的砖木结构平屋三间(含上述平尾两间,另一间建筑面积为11.7㎡)其享有的50%产权赠与给陈国X。本院于2005518日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X昌、陈国X2004416签订的赠与合同中关于陈X昌将平屋两间(建筑面积38.2平方米)的50%产权赠与给陈国X部分的合同无效。2006322日,陈X昌与村建设办公室签订拆迁调产协议书,确定陈X昌享有被拆上述两间平屋的安置权。2008420日陈X昌死亡。

 

刘颖新律师评析】

X昌与陈世X、陈国X、陈春X、陈根X、陈小X、陈开X签订的“父子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协议签订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父子协议”中约定的“由六个儿子造两间平屋给陈X昌、周X明夫妇居住,待陈X昌、周X明夫妇都去世后,该两间平屋归陈世X所有”的内容是协议各方对该两间平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陈世X享有取得该两间平屋所有权的期待权。陈世X先于陈X昌、周X明夫妇去世后,其享有的对该两间平屋的期待权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但根据“父子协议”的约定,陈X昌、周X明夫妇是该两间平屋的所有权人,且该两间平屋在陈X昌、周X明夫妇均去世后才能使陈世X原本享有的期待权得以实现,所以根据该“父子协议”的性质及约定的内容,陈X昌、周X明夫妇不能继承陈世X对该两间平屋的期待权。故陈世X去世后其对该两间平屋的期待权应由除陈X昌、周X明以外的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其配偶原告王X琴和其子女原告陈X杰、陈X霞享有。该两间平屋在陈X昌去世前已被拆迁,在陈X昌去世后,该两间平屋的安置权利应属原告王X琴、陈X杰、陈X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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