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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纠纷:多项资产待厘清

 

基本案情】

董某2和赵某1上世纪六十年代登记结婚。

双方均为初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即董某1和董某3

董某3和苗某11993929日登记结婚,董某3系初婚,苗某1系再婚,二人婚后无子女。

董某32018415日去世。

赵某1先于董某3去世。

苗某1与董某3结婚前曾于197910月与案外人马某2登记结婚,婚后于1980125日生育一女马某1,1991618日,苗某1与马某2经法院调解离婚,马某1由苗某1自行抚养。法院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北分公司(下称北分公司)核实董某3的保单情况。

20211021日,北分公司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说明的具体内容为,董某3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北有限公司(下称移动公司)2018年保单中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包含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个人保险凭证号XXX),疾病身故保额20万,身故受益人为法定,保险期间为201811日零时起至20181231日二十四时止。

董某32018415日因病身故,经核查,截止至20211021日尚未通过我司办理身故理赔手续。北分公司于2021122日复函法院,内容为:

1.因我公司尚未收到办理被保险人董某3的理赔身故手续,故无法确定董某3法定继承人可享有理赔款项;

2.无法确定理赔款具体金额;

3.如符合理赔条件,理赔款发放主体为北分公司。

一审法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北有限公司核实董某3名下企业年金、丧葬费、社保账户余额等情况,移动公司于20211220日复函法院,内容为:

1.董某3身故可发放的年金数额为216161.94元(个人账户39874.18元,企业账户176287.76元),金额浮动,发放主体是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发放。

2.董某3的丧葬费为5000元,无抚恤金,我公司已于2019年发放至董某3本人工资卡(账号:XXX)。

3.董某3社保账户中的余额为145661.25元,发放主体是某北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我公司代发)。董某3社保账户清算款我公司已于20188月汇入工商银行,由工商银行发放至董某3本人工资卡(账号同上)。具体支取信息我公司无法查询。

4.董某3住房公积金账户相关情况,公积金发放主体为某北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系统查询仅能显示董某3的账户已销户,20211115日非本人销户提取。

另,董某3之企业年金计划名称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为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经办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某北市分行;董某3员工账号为XXX

复,董某3名下公积金发放账户为交通银行,账号XXX00002),董某3过世之时该账号余额以及其过世后进账金额共计8093.66元,至2022214日,余额为93.66元。该银行卡由苗某1持有,款项由其支取,苗某1陈述现该账号内余额为0元。

再,董某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内于其过世之时余额以及董某3过世后进账金额共计182675.65元,上述金额含社保账户清算款145661.25元及丧葬费5000元。该银行卡由苗某1持有,现账号余额为0元,支取款项包括苗某1取款以及该账号向董某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的转款13001.46元。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上述董某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以及交通银行账号XXX00002)内董某3过世后余额及进账金额进行分割。

诉讼中,马某1提交发票、收据及转账记录,证明因办理董某3丧葬事宜的具体花费,法院结合正规收据、发票及支出记录确认金额为68378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各方当事人未能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上述规定进行审查。董某3的法定继承人为董某2、苗某1以及马某1,三位继承人均等继承。关于遗产的范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董某3的企业年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为董某3之遗产,由董某2、苗某1以及马某1各自继承三分之一,即董某3的企业年金由苗某1继承三分之二,董某2及马某1各自继承六分之一,具体金额以发放时为准(计划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名称: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经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某北市分行;姓名:董某3;员工账号:XXX)。

董某3的定期寿险理赔款,是否符合理赔条件以及具体理赔金额均未确认,结合双方当事人意见,为便利当事人,法院对份额予以确认。该保险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身故受益人,相应的保险利益由董某2、苗某1以及马某1各自继承三分之一;法院对保险利益的分割认定,仅是对可能获取的理赔款的分割,并非对可否获得理赔款的判断;该项分割认定指向的款项金额以北分公司发放为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