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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姐妹分家析产案
【基本案情】
于某泉、李某和共有四个女儿。分别是于某娟、于某华、于某琴、钱某芬。于某泉于2017年12月死亡,于某华于1990年11月死亡,钱某芬在其出生后一个月左右被他人收养。
2009年9月,于某泉与无锡某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将于某泉所有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于某小区A室、B室和C室。
2016年12月,于某泉、李某和、于某娟、于某琴签订《房产分割协议》,载明前述3套房,A室由于某泉与于某琴共有,B室和C室由于某泉与于某娟共有。该协议由街道社区居委会作为见证单位盖章。同时,于某娟出具《放弃共有产权承诺》,承诺放弃A室房产的共有权,于某琴出具《放弃共有产权承诺》,承诺放弃B和C室房产的共有权。
2016年12月,于某泉又出具《于某泉对本人房产处置书》,载明C室、B室由于某娟继承房产所有权,小女儿于某琴放弃继承;A室由于某琴继承房产所有权,长女儿于某娟放弃继承。小女儿少得20平方米由长女出资7万元补偿小女儿;父亲于某泉、母亲李某和年老生病,生活自理经济发生困难时,两女要在生活上予以照顾,经济上予以支持。后该处置书由于某娟与于某琴签名,并由见证人薛某签名以及由前述社区居委会加盖印章。
于某娟与于某琴因对前述财产析产和继承发生争议,多次沟通未果,于某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室和C室归其继承,并由于某琴、李某和配合办理过户。审理中,李某和同意于某娟之诉请。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拆迁房屋系于某泉与李某和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拆迁置换的三套房屋,由于某泉、李某和、于某娟、于某琴达成分割协议,明确了三套房屋的归属,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然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处分财产达成的协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具有家庭内部财产约定所有制的法律要素,也存在遗嘱继承的法律要素。财产约定所有制以及遗嘱继承实际上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因为析产产生矛盾,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氛围。但,当有的家庭成员不积极配合履行协议或遗嘱时,仍需要法院的强制力敦促义务人履行。不过财产约定协议以及遗嘱,可以帮助法院快速厘清案情,高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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