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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继承案中的是非曲直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3。
原审被告:宋某4。
原审被告:宋某5。
原审被告:宋某6。
宋某3与于某系夫妻,共生育五个女儿,即长女宋某1、次女宋某4、三女宋某5、四女宋某2、五女宋某6。2018年11月11日,于某因病去世。于某去世时,遗产有3号房屋、5号房屋和平谷区××小区6号楼西北侧从南向北数第2间车库(以下简称××车库)的份额。于某去世后,宋某3与宋某1等五个女儿就财产分割问题召开家庭会议进行协商,曾提出将3号房屋归宋某2所有,5号房屋归宋某1,宋某3等人均在将5号房屋归宋某1的协议上签字,宋某3、宋某4、宋某5、宋某2、宋某6已在3号房屋归宋某2的协议上签字。因宋某1不同意在3号房屋归宋某2的协议上签字,宋某3与五个女儿就上述财产分割问题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
【刘颖新律师评析】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本案中,于某死亡前未订立遗嘱,其死亡后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车库虽然一直由宋某4、宋某5使用,但宋某3、于某夫妇并未明确将该车库赠与宋某4、宋某5,该车库应认定为宋某3、于某夫妇的共同财产。3号房屋、5号房屋和××车库均系宋某3、于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在分割于某的遗产时,应当先将上述财产的一半份额分出为宋某3所有,其余的一半份额为于某的遗产,由宋某3与五个女儿继承,每个人应继承遗产的六分之一。
于某去世后,宋某3与宋某1等五个女儿就财产分割问题曾有过将3号房屋归宋某2,5号房屋归宋某1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系对家庭财产的整体分配。宋某3等人均在将5号房屋归宋某1的协议上签字,系基于前述家庭财产整体分配的处理意见,而非仅针对5号房屋的分配,该协议不能独立于前述整体处理意见。现宋某3与五个女儿无法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宋某3明确表示其对5号房屋的份额赠与宋某2,宋某4、宋某5、宋某2、宋某6均不认可该协议并主张5号房屋的权利,且将5号房屋归宋某1的协议未实际履行,故宋某1不能依照该协议取得5号房屋。
宋某3将其对3号房屋、5号房屋和××车库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宋某2,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持异议。鉴于3号房屋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无法进行市场价值评估,5号房屋和××车库均未取得合法产权,各方无法就评估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且宋某1、宋某4、宋某5、宋某6均不同意对上述财产进行实体分割,故本案中不宜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仅确认各方取得的财产份额,不对该房屋、车库进行评估和实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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