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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继承人遗产的归宿: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去世后,因其无继承人,其名下房产面临无人管理的困境。债权人刘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最终判决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置徐某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法院首例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无继承人遗产的管理问题,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管理和处置徐某的遗产,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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