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的效力确认:张某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在病重期间,通过录音录像方式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留给长女张某一。张某去世后,张某一根据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房产。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录音遗嘱有效,并判决张某一继承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录音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张某的录音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内容真实有效,因此法院予以确认。
录音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为立遗嘱人提供了更多便利。但同时,也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