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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后老人也过世,对于遗产房屋应如何继承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方某贤生前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方某明一名子女;方某贤之父方某鹏、之母程某娟生前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方某贤与方某兰;方某贤于2008年7月8日死亡,方某鹏于2001年12月29日死亡,程某娟于2021年4月1日死亡。

2003年,林某与北京g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2010年6月25日,一号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登记至林某名下。案件审理过程中,方某兰申请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5614200元。

庭审中,方某兰称其自2005年起即与程某娟共同生活,对程某娟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涉案房屋中属于程某娟的部分,方某兰应当多分,方某兰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和程某娟的住院记录佐证。二被告对于上述证据均不认可,二被告认为程某娟是突然去世的,其在平时日常生活中也不需要人照顾。

二被告提交方某贤在医院的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证明方某贤生前身体不好,需要长期用药,医疗费支出由方某贤与林某共同承担,林某对方某贤尽到主要扶助义务,为家庭做出重大贡献,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方某兰认为方某贤生前有稳定收入,且病情治愈后可以正常生活,不需要照顾。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号房屋归被告方所有,由被告方给予方某兰相应遗产份额的折价补偿款;二被告均主张将涉案遗产中属于方某明的份额转由林某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及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一号房屋虽然登记在方某贤死亡之后,但系被继承人方某贤与林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是方某贤和林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自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其中属于方某贤的50%份额在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方某贤、程某娟均未留有遗嘱,法院继承事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林某作为方某贤的配偶,方某明作为方某贤的子女,均为本案适格主体。

方某贤之父方某鹏先于方某贤死亡,方某贤之母程某娟在方某贤死亡时尚在世,系方某贤的法定继承人,程某娟死亡后,其应当继承的方某贤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本案被继承人为方某贤,诉争财产为方某贤的遗产,本案不存在方某贤的子女先于方某贤死亡的情况,虽然方某贤先于其母程某娟死亡,但在程某娟死亡时,程某娟并未实际取得遗产,相对于被继承人方某贤,程某娟在本案中仍系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故仅发生转继承,且转继承人以健在人员为限,不发生代位继承,故程某娟应当继承的方某贤的遗产份额由其健在女儿方某兰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方某贤生前患有多种疾病,且因不同疾病数次住院治疗,林某作为其配偶,在与方某贤共同生活期间应当尽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二被告关于林某应当多分方某贤遗产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综上,一号房屋属于方某贤的50%的份额由方某兰、林某、方某明三人继承,每人应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考虑到林某对方某贤尽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而方某兰亦仅主张分得九分之一的份额,同时考虑到双方关于涉案房屋归属的意见及方某明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给林某的个人意愿,法院以一号房屋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一号房屋由林某继承,林某给付方某兰补偿款62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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