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要优先,扶养协议有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的祖父祖母共生育有三个子女:长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女儿李某丙。其祖父祖母名下有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一套房产。祖父祖母去世后,该套房产一直由李某甲居住使用。李某甲未婚,无子女。李某乙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李某。李某乙后因意外去世。李某与其父亲、李某甲在公证处签署《继承权公证书》,确定李某乙的遗产由李某一人继承。后李某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要求与李某甲平均分割继承祖父祖母名下的房产。然而,李某甲在生前曾立下一份打印遗嘱,并将其房产份额遗赠给了一直照顾其生活的保姆张某。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保姆张某因对李某甲多有照顾,双方关系亲近。李某甲在生前签订了打印遗嘱,并将其房产份额遗赠给张某。该打印遗嘱反映了李某甲对其生养死葬依靠张某的意愿,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性。张某在李某甲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照料其生活,并在其去世后经办丧葬事宜,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张某按照遗嘱享受遗赠房产份额的权利应当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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