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老人先后立下多份遗嘱,如何确定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男子蒋甲(化名)诉称,弟弟蒋乙(化名)2013年2月去世,父母分别在2013年5月和2009年8月去世,留下房产一套。父亲蒋某在2010年12月、2011年8月和10月立下3份遗嘱,明确房产由兄弟二人各得50%。父亲在2011年10月份的遗嘱中表示,之前写的遗嘱都作废,今后不再立遗嘱,即使再写也不作数。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和父亲的存款、抚恤金被弟媳和侄女独占。多次协商未果后,蒋甲将弟媳杨某和侄女蒋小乙(化名)告上法庭。

杨某和蒋小乙在一审中辩称,蒋某在2013年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给了她们娘俩。“蒋甲对父亲不孝,公公晚年一直由我和女儿照顾,其存款已作为生活费使用,抚恤金应归蒋小乙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经鉴定,杨某提供的遗嘱正文内容手写字迹与落款签名字迹均为蒋某所写。在蒋甲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和蒋小乙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要求。且该遗嘱订立后,蒋某曾向单位工作人员宣读,并有影像资料佐证。因此,可以认定杨某和蒋小乙提交的遗嘱为蒋某对涉案房屋处分的最后意思表示,本案的遗产继承应当以该遗嘱为准。由于蒋乙、蒋乙的母亲先于蒋某去世,故其遗产由蒋甲、蒋乙、蒋某法定继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蒋甲占六分之一份额,杨某和蒋小乙共占六分之五,抚恤金及工资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