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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生前与长子甲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王某去世后,次子乙和次女丙认为该房屋是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属于遗产,要求三人平分,甲认为自己也出钱了,不属于遗产,因此拒绝。乙丙二人遂将甲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虽是王某与甲共同出资购买,但是登记在王某名下,房产登记上没有甲的名字,所以该房屋的产权应属于王某,该房屋应当视为王某的遗产。甲所出的钱,可以视为父母对其所负的债务,因此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该房屋。

律师提醒,对于父母购房子女出资的情况,父母与出资子女对房屋权属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子女的出资行为不足以变更房屋产权归属,所购得的房产应为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作为父母的遗产。对于出资子女的出资额,可以作为父母向其所负债务以遗产作为清偿或在分割房屋份额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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