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父亲已故,留下的自建房该由谁来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与谭某为夫妻,两人于1988年8月23日在某村自建了一栋房屋。两人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阿娣、小珍、小莲、阿喜以及阿星(已故)。其中阿星和阿娟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阿银和阿玲。由于谭某于2019年病故,关于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成为困扰整个家庭许久的事情。

【刘颖新律师评析】

涉案房屋由黄某和谭某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50%应归黄某,另外50%属于谭某的遗产。因谭某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50%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阿娣、小珍、小莲、阿喜以及阿星等继承。又因阿星于2021年因故身亡,即于案涉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子女阿银和阿玲以及妻子阿娟继承。

律师提示,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而遗产继承的方式,分别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同时,又存在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必留份、遗产的酌给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换言之,法定继承在所有的继承方式中处于最低顺位。本案中,因谭某生前未立任何遗嘱或签订任何协议。因此,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50%,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涉案房屋按份共有的所有权,黄某、阿娣、小珍、小莲、阿喜、阿娟、阿银和、阿玲各取得房屋份额分别为:7/12、1/12、1/12、1/12、1/12、1/18、1/72、1/7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