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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是唯一的遗产合法继承人,为何继承不了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某的外公、外婆共生育有两个女儿长女方甲、次女方乙。其外公、外婆名下有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某某路X号房屋一套。外公、外婆先后去世,该套房屋一直由方甲居住使用。方甲终身未婚,无子女。方乙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程某某。后方乙与丈夫离异,并于2006年因病死亡。2012年,程某某与其父亲、方甲三人在公证处签署《继承权公证书》一份,确定方乙的遗产由程某某一人继承。2020年,程某某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要求与方甲平均分割继承外公、外婆名下的遗产即涉案房屋。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由程某某和方甲各享有50%的房产份额。

被告方某与被告朱某二人于2019年左右租用方甲房屋,双方关系逐渐亲近,二人对方甲生活起居多有照顾。2020年某日,方甲在一份打印的《遗嘱》上签字署名及日期。打印遗嘱内容为“本人方甲为避免去世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在本人去世后,将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某某路X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我的干儿子方某、干女儿朱某两人继承。以上遗嘱是本人自愿所立,本人立此遗嘱时头脑清晰,表述真实,未受他人胁迫。本人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清楚。立遗嘱人:方甲。X年X日 见证人签名:郭某及身份证号码 刘1 刘2及身份证号码”。在该份打印遗嘱书下半部分有被告方某写的“方甲后半生由我方某和朱某负责到底,要我母亲方甲快乐每一天,以上我一定做到。方某 X年X号”字样。此后,方甲的饮食起居及生病住院均由方某及朱某照料。原告程某某较少探望方甲。2022年某日,方甲因“突发意识障碍2小时”,由方某送至医院救治。同年X日,方甲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方甲死亡后,被告方某办理了方甲的丧葬事宜,并以与方甲系母子关系的名义申请领取了方甲丧葬费、抚恤金。

原告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由原告继承其姨妈方甲的遗产,即位于襄城区某某路X号房屋的份额及原告姨妈方甲的抚恤。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查,二被上诉人因日常生活对方甲多有照顾,双方关系渐为亲近。2020年某日,在与程某某发生分割房产诉讼后两个月,方甲与方某签订打印遗嘱书,且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实该打印遗嘱书,打印遗嘱书和同步录音录像均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方甲对其生养死葬附条件依靠方某的意愿。该打印遗嘱书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具有优先性。二被上诉人在方甲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照料其日常生活、送医救治;在方甲去世后,二被上诉人经办其丧葬事宜,履行了相关义务,故一审判决方某按照遗嘱享受遗赠涉诉房屋份额的权利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