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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中未标明共有份额的房产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为被告赵某1、万某的儿媳。2018年8月24日被告赵某1支付首付款为赵某(赵某1、万某之子)购买了一处坐落于xx市xx号房产,并登记在赵某名下,2019年8月2日原告与赵某结婚。2021年8月5日该不动产变更登记为赵某、高某共同共有,但未标注共有份额。2023年7月19日赵某、高某委托赵某1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艾某辉,房屋总价款706000元,扣除剩余按揭贷款250000元左右,余款452190.26元全部在被告赵某1处。2023年8月13日原告的老公赵某因癌症死亡。2023年8月14日该不动产正式变更登记为艾某辉所有。2023年12月期间,被告赵某1给付了原告1.4万元,但无证据证明和遗产分割有关。现原告起诉主张出售房产的余款452190.26元属于原告与死者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遗产的部分应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同一顺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关于遗产的认定,本案中案涉房屋为赵某婚前购买,婚后变更登记为赵某和原告共同共有,但未标明共有的份额,首付亦为赵某的父亲赵某1出资,结合原告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认为原告作为共有人对房屋余款452190.26元享有20%的份额即90438.05元较为合理,剩余的80%即361752.21元作为赵某的遗产,本案原被告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利,原告对该部分遗产享有的份额为361752.21元/4=90438.05元。综上,原告对案涉房屋的余款应享有的金额为180876.1元,故被告赵某1应向原告支付180876.1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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