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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将“养子”告上法庭,民间“承继”效力几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李某刚于2000年签订了一份《承继字》,约定被告李某刚承继给原告李某为子,李某刚从小学至高中毕业期间一直由李某抚养。然而,到李某年老后,李某刚却不愿意支付赡养费用,原告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刚支付从小到大的赡养费用共计62000元,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用2000元、定期探望以及支付另行协商的医疗费用,直到原告去世为止。被告李某刚三十多岁,没有子女,没有房产和车辆,经济能力有限,并且强调双方从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

经法院组织协商,在庭审中,双方都同意按照35000元计算部分赡养费,法院判决双方的收养关系无效,并由被告李某刚一次性支付原告35000元的生活费,同时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刚虽然将户口迁至原告处并与原告共同生活,但在双方签订承继字时,被告李某刚已年满十三周岁,并且双方从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因此,原告李某对被告李某刚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依法自始没有产生效力。

  鉴于原告客观上对被告进行了长达多年的事实抚养,原告年老多病,参照民法典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受到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收养人有赡养义务。

  虽然民间的法律收养行为相当普遍,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一些事项。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民间的《承继字》并不会自动生效,因此收养行为应该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