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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事后反悔可以撤销赠与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0日,曹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分割了五套房屋。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三套房屋归双方儿子曹X所有,房租由曹某代收;两套房屋归女儿曹某1所有,房租由陈某代收。据查,分给曹某1的两套房屋是自建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曹某与曹某1均确认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编号为XX。现该房除由陈某、曹某1和曹X居住外,其他楼层由曹某出租。后曹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曹某与陈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曹某1对涉案房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曹某与陈某及时配合曹某1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析】

夫妻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联,属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赠与行为不允许任意撤销。曹某在《补充协议》中将五套房屋及租金赠与婚生子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曹某签署《补充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补充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应当全面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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