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可以继承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郑某1于2019年12月7日去世。郑某系郑某1与前妻所生之女,邓某是郑某1再婚后的妻子,董某是邓某与前夫董少平所生之子,在邓某与董少平离婚时董某由董少平抚养。诉讼中,邓某、董某就所述董某与郑某1已形成抚养关系,向法庭提供董少平的证言。另,郑某1的父母均先于郑某1去世;郑某1在去世前与邓某共同居住生活。现郑某主张:其父亲生前未留遗嘱,去世后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因双方对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被告邓某辩称:我和前夫所生之子董某与郑某1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其应与郑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另外,郑某所述遗产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综上,现我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董某述称:我与母亲邓某及继父郑某1共同生活的时间,比与我父亲共同生活的时间多,且生活费、学费一半是由母亲及继父共同承担。在我参加工作后对继父也履行了赡养义务。综上,我与郑某1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我申请参加诉讼继承郑某1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郑某1去世后,郑某、邓某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郑某1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邓某、董某就所述董某与郑某1间已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因仅提供了董某生父董少平的证言,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已经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进而对邓某、董某要求董某参与郑某1遗产分割的诉请,不应支持。在郑某1去世时其名下、及邓某名下的存款,均属于郑某1与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邓某所有,另一半作为郑某1的遗产由郑某与邓某继承。因郑某1生前与邓某共同生活,故在分割遗产时对邓某应予适当照顾,即本院判定属于郑某1的银行存款全部由邓某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