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存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何者优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甲乙共育有子女三人,丙,丁,戊(女)。甲乙所住房屋后遇拆迁,与村委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可得180㎡的新楼房,该新楼房为甲乙共同享有。被继承人乙先于甲去世,2019年甲立下公证遗嘱,自愿将补偿协议中属于其享有90㎡的补偿楼房财产权利与义务由戊继承,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甲去世,丙,丁,戊三人就新楼房继承事项协商无果,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180㎡房产的三分之二由其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甲设立遗嘱并且加以公证,该遗嘱合法有效,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遗嘱继承在前,法定继承在后。本案中甲在遗嘱中已经明确新楼房1/2的份额归戊所有,余下1/2的份额未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甲乙共有继承人三人,即子女丙、丁、戊,三人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对剩余1/2份额应当平分,即每人对该剩余1/2各享有1/6的继承份额。综合计算,戊对涉案楼房享有2/3的继承份额,丙、丁对涉案楼房各享有1/6的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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