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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了遗产分配协议,事后还能反悔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黎某8(1997年4月7日死亡)与被继承人纪某是夫妻关系,双方生育黎某2(被告)、黎某3、(被告)黎某1(原告)三名子女。黎某5(2003年9月3日死亡)是黎某8和原配妻子所生。黎某8与被继承人纪某登记结婚时,黎某5系未成年人,黎某5与被继承人纪某形成抚养关系。被告程某1、被告程某2是黎某5的子女。第三人黎某4是原告黎某1之子。纪某于2017年1月12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本案遗产继承人为原、被告。

2000年3月27日,原告黎某1、纪某共同签订购房合同,随后取得A房屋产权,该房屋一直由黎某1使用。黎某1提供2022年1月1日黎某4与被告黎某2、黎某3签署《协议》一份,载明:为母亲纪某百分之八十房产亲情,黎某4支付黎某2、黎某3合计人民币肆拾肆万。(注黎某2贰拾贰万、黎某3贰拾贰万。此房产后续过户黎某2、黎某3无条件配合,无任何异议,子女无权干涉。)特此协议,协议人黎某3、黎某2、黎某4,落款日期2022年1月1日。补偿款于当日由原告黎某1转账至第三人黎某4工商银行账户。

原告黎某1提供2023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程某1、被告程某2签署《协议》一份,载明:为了妥善处理纪某遗产问题,黎某1、程某1、程某2共同协商,黎某1自愿支付程某1、程某2合计人民币叁拾陆万。注:程某1 18万,程某2 18万。程某1、程某2自愿放弃对房屋继承权,并无条件配合黎某1办理诉讼及过户事项,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子女无权干涉。特此协议,协议人程某1、程某2、黎某1,落款日期2023年5月24日。补偿款由黎某1于2023年5月24日分别转账至程某1、程某2账户。被告程某1、被告程某2确认该份协议真实性及效力。被告黎某3、被告黎某2对该份协议效力及真实性亦无异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权利,不受干涉。2022年1月1日,第三人黎某4受原告黎某1所托,为处理被继承人纪某房产继承问题与被告黎某2、被告黎某3签署协议,协议由原告黎某1在被告家中书写,协议签署时原告黎某1在场,黎某4得到黎某1的授权签署该份协议,被告黎某2、被告黎某3对此是明知的。被告黎某2、被告黎某3确认《协议》内容并签字,且在当日接收了原告黎某1通过第三人所给付的折价款。被告黎某3、被告黎某2表示“当时考虑亲情也就算了”,可见两名被告对遗产折价款的数额是概括性同意的。被告黎某2、被告黎某3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协议的内容进行谨慎审查后再予以签字确认,现两名被告以不知遗产份额、协议内容未看清等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该主张理由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第三人黎某4陈述其是受原告所托代理原告与两名被告签署该份协议,钱款均系原告出资,已实际履行,相应房产份额应归黎某1所有,原告黎某1亦追认该份协议的效力。故该份协议有效,相应遗产份额归原告黎某1所有。关于原告黎某1与被告程某1、程某2于2023年5月24日签署《协议》效力。协议中关于黎某5应从纪某处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原告与代位继承人被告程某1、程某2达成合意,由被告程某1、程某2将黎某5应继承份额以总价360,000元对价有偿转让给黎某1,黎某1亦已支付该对价。被告程某3、被告程某4对此亦均无异议,因此被告程某1、程某2应继承的份额亦已转让给黎某1,于法不悖,应依法认定协议有效。因此,黎某1依据双方协议继承房产的诉请,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