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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林某和老伴儿(已去世)育有3名子女,分别为杨女、杨大、杨二。杨女与丈夫胡某共同育有一女青青。2016年,杨女因病不幸离世,没有留下遗嘱。杨女过世后一家人沉浸于悲痛之中,没有提及遗产分割事宜。2021年,胡某发现妻子杨女在银行定期存款2万元一直没有取出,另外考虑青青就学问题,他想卖掉原夫妻共有的房屋。其间,林某因病去世,但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按照法律规定,林某应当继承的杨女遗产便转给其继承人杨大、杨二和代位继承人青青。今年10月,胡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女儿青青、杨大、杨二列为共同被告,希望由其依法继承夫妻共有房屋及杨女的银行存款。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因杨女的父亲早于杨女去世,杨女去世后房屋50%的份额为其遗产,其丈夫胡某、独女青青、母亲林某均为合法继承人。林某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杨大、杨二作为继承人,外孙女青青作为代位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其遗产。且其遗产范围包括林某应从杨女处继承的房屋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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