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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村民照顾同村父子直至去世,按遗赠继承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甲与乙老伯是同村村民,两人相识20余年。乙老伯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父子两人均为残疾人且生活不能自理。乙老伯妻子去世后,小甲便主动照顾起二人生活。

  小甲称,从2005年开始,父子俩便与小甲共同居住生活。乙老伯儿子瘫痪,小甲负责看护。乙老伯名下有一套房产,小甲与乙老伯口头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父子俩的生活由其照顾,父子俩去世后,乙老伯的房产赠与小甲,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作了见证。2018年,乙老伯去世,小甲办理了丧葬事宜,后继续照顾乙老伯儿子。2020年,乙老伯儿子也因病去世。小甲称,其悉心照料乙老伯父子十余年,尽到了生养死葬义务,是合法有效遗赠扶养关系,享有继承权利。现房屋仍登记在乙老伯名下,因乙老伯尚有两位兄弟姐妹在世,小甲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

  被告乙老伯的弟弟妹妹辩称,遗赠扶养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由书面形式确定,而原告小甲并未与乙老伯签订书面协议,居委会也没有权利指定监护人。原告小甲没有与乙老伯一起居住,只是平常照顾做饭,原告收入微薄,乙老伯有退休金,赡养老人都是用乙老伯的钱,原告所做是获得报酬的家政服务,达不到遗赠扶养的标准。因而,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原告。

  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登记在乙老伯名下的房屋归原告小甲所有,二被告配合小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原告小甲给付二被告补偿款每人15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于死亡后,将约定遗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签订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的协议;另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互负相应权利义务的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该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但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在签署协议后,遗赠人即可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但在遗赠人死亡之前,扶养人不得要求被扶养人履行转移财产的义务。若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被扶养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效力优先,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

  律师提示,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有助于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但在选取扶养人、签订协议时要慎之又慎。为了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以及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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