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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份遗嘱,如何认定继承人

 

基本案情】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 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 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首先,张老汉在 2003 年亲笔书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只要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一般是有效的。

其次,2006 年张老汉在无法执笔的情况下,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该代书遗嘱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件,也是有效的。

然而,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这个案例中,张老汉最后的遗嘱是 2006 年的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

但在实际情况中,需要审查两份遗嘱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是否都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遗嘱的内容是否清晰明确等。

举例来说,如果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女儿的利害关系人,那么这份代书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可能导致按照 2003 年的自书遗嘱进行继承。

另外,如果两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问题,那么法院会按照 2006 年的代书遗嘱判决房产由女儿继承。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