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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需明确,避免权属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陈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约时未注意房产证上登记有两位产权人(夫妻双方),仅与其中一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导致交易受阻。

【刘颖新律师评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陈女士未取得全体产权人同意即签订购房合同,存在法律风险。

提醒:购房前应核实房屋产权信息,确认是否存在共有情况,并要求所有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