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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的复杂家庭关系与法律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李去世后,留下了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未留下遗嘱。老李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均健在,但家庭成员间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老李的儿子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而老李的配偶和女儿则主张自己也有继承权。此外,老李的兄弟姐妹也声称对房产有部分权益,因为老李曾承诺过会给予他们一定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老李未立遗嘱,因此房产的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老李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房产。老李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权继承,但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因此他们无权直接继承。

关于老李兄弟姐妹声称的份额问题,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老李生前与他们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否则他们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此外,老李的儿子认为自己是唯一继承人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继承权并非由个人主观意愿决定,而是由法律规定。

在分配遗产时,应考虑到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如果老李的配偶或女儿在老李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相反,如果老李的儿子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尽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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