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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主房产的申请人承担了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可以分得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邓某的父母邓某1、何某共有3名子女:邓桂枝、邓某2及邓某。邓某是先天唐氏综合症患者,没有生活能力,一生未婚未育。邓某一直由其父亲邓某1、母亲何某、哥哥邓某2、嫂子申请人王某照顾,共同生活。邓燮于1988年去世,何某于1997年去世,邓桂枝于1976年4月8日去世,邓某2于2013年2月1日去世。邓某2去世后,申请人王某仍然继续照顾邓某直至2014年10月17日邓某去世。邓某死亡后,亦由申请人王某及其子女办理了邓某的丧葬事宜。现邓某遗留有位于广州市*号房屋一套(粤房地证字第xx号),而邓某未留有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在法院公告栏、番禺区市桥街桥东社区公告栏以及案涉房屋门前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刘颖新律师评析】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申请人王某对邓某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王某申请要求案涉房屋归其所有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