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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的房产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陆某与龚某是再婚夫妇。龚某原是某市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与陆某结婚后,龚某办理了公有住房的购买手续,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2010 年,这套公有住房拆迁,夫妻俩获得房屋补偿金,并在安置小区以低价购进了定销房一套。然而,在今年年初,陆某因与龚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陆某认为该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买该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自己的婚前积蓄,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而龚某则认为那套公有住房是因为自己在国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福利的形成在双方结婚前,所以因原公有住房拆迁拿到的安置房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改房的权属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也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原公有住房是龚某基于其在国企的工作而获得的,但房改的时间是在陆某与龚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所以应当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分割时,需考虑到该房屋的特殊性质。法院最终判决陆某取得约 40%的房屋产权,这体现了在法律适用中对公平原则的考量,既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权益,又适当考虑了房屋来源的特殊性。 如果龚某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其个人的福利因素,与陆某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陆某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那么该房产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龚某的一方个人财产。但仅依据龚某是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以及取得参加房改的资格这一点,并不能简单地认定该房改房属于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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