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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认为自己在家庭中贡献较大能否主张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氏家族因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宅继承问题引发纠纷。张老先生与其妻子生前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张某一、次子张某二和女儿张某三。张老先生夫妇在世时,共同购置了这套房产,并一直居住其中。然而,随着岁月的流逝,二老相继去世,且均未留下遗嘱明确房产的继承事宜。

张氏家族成员在父母去世后,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张某一认为自己是家中的长子,且一直照顾父母较多,应享有较大的继承份额。张某二则主张房产应平均分配,而张某三则希望保留房产作为家族的共同记忆,不愿出售或分割。此外,张某二的妻子刘女士也加入了争议,她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有所贡献,应被视为共同继承人之一。

为了解决争议,张氏家族成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案件提交至法院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证据进行了审理。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张老先生夫妇均未留下遗嘱,因此房产的继承应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张某一、张某二和张某三作为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关于张某二的妻子刘女士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本案中,房产系张老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与张某二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因此,刘女士并非直接继承人,但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可作为分割家庭财产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首先,确认张某一、张某二和张某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及平等的继承权。其次,考虑张某二在照顾父母方面可能存在的贡献,但这并不足以构成其享有更多继承份额的法定理由。最后,关于刘女士的诉求,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直接继承房产的请求,但可在家庭财产分割时适当考虑其贡献。

综上所述,法院将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生前及时处理好财产问题,避免给家人留下不必要的纷争和麻烦。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