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父母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叔父以“代为保管”为由主张继承是否合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女士是某市居民,其父母生前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李女士是家中的独生女,与父母关系融洽,一直共同居住并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然而,不幸的是,父母相继在两年内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在父母去世后,李女士发现该房产的产权证一直未进行变更,且被父亲的弟弟(李女士的叔父)以“代为保管”为由持有。

随着时间推移,李女士决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便将房产正式归于自己名下。然而,在办理过程中,叔父突然提出异议,声称自己也有权继承该房产,并拒绝交出产权证。叔父认为,自己作为家族中的长辈,且曾对李女士的父母有过经济帮助,应当享有部分继承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李女士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继承权并判决叔父交出产权证。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李女士作为独生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父母生前未留下遗嘱,故李女士依法享有该房产的全部继承权。

叔父以“代为保管”为由持有产权证,并主张自己也有权继承房产,这一主张在法律上并无依据。首先,叔父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有权继承该房产;其次,即使叔父曾对李女士的父母有过经济帮助,这也不构成其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理由。因此,叔父的异议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依法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由于李女士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父母未留下遗嘱,法院将判决该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并责令叔父交出产权证。同时,法院还将保障李女士在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等合法权益。

本案通过李女士的维权之路,展示了房产继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在面临类似情况时,继承人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人们在生前及时处理好财产问题,避免给家人留下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