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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概述:
陈某在病重期间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房产份额留给妻子郭某。陈某去世后,郭某依据遗嘱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但遭遇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经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郭某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展示了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及公证遗嘱的重要性。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能够确保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实现。在本案中,尽管不动产登记中心初时拒绝办理,但法院依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撤销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保障了郭某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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