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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刚与王芳于2008年6月18日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没有共同的孩子。王芳在2018年3月20日因为一场意外事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王芳与前夫共有两个儿子,长子刘大某与王芳在同一场事故中去世。由于对王芳名下一笔50000元存款的分配和继承问题存在分歧,李刚将王母(王芳的母亲)、刘二某(王芳的次子)、刘三某(王芳的小儿子)和刘四某(王芳的儿媳)诉至法院。

 

被告王母、刘二某、刘三某、刘四某四人辩称,王芳名下的50000元存款是王芳和前夫经营小生意所得,以及之前的存款利息累积而来。李刚和王芳婚前有协议,约定经济上各自独立,刘四某作为王芳家的上门女婿,负责了王芳及其前夫的后事,因此有权继承这笔存款。遗产是个人去世时留下的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按协议办理。

在本案中,原告李刚主张王芳生前在河南洛阳农村商业银行的50000元存款是他和王芳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方则认为,王芳和李刚婚前对财产有明确约定,这笔钱是王芳的个人财产。但被告方提交的婚前财产协议并非王芳和李刚亲笔签署,且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是王芳的个人财产。因此,王芳在河南洛阳农村商业银行的50000元存款应被认定为王芳和李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25000元应归李刚所有,剩余的25000元作为王芳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王芳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刘二某、李刚、刘三某和王母,他们各自有权继承王芳遗产的四分之一,即6250元。由于刘大某已去世,他应继承的部分应转给他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李刚与刘大某没有血缘关系,且婚后没有对刘大某履行抚养义务,因此李刚无权分配刘大某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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